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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或单位可否自行改装、迁移、拆除公共供水设施?

发布时间:2015-12-05 点击数:15306


答: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,不得改装、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。工程建设方确需改装、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。


根据《城市供水条例》第三十五条,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:对于擅自改装、迁移、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,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,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。